召回条例明年实施 问题车可被吊销许可

放大  缩小 日期:2012-10-31     评论:0      

 

2由谁发起汽车召回?

召回条件由质监部门审核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也就是说,消费者维权途径还是投诉。至于“缺陷”是否符合召回条件,则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审核。

3谁负责召回汽车?

进口车归进口商负责

《条例》明确了召回程序中,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厂商、经销商的三方权责。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应通知生产商调查分析。生产商如果没有及时展开调查,那么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直接介入。

“缺陷”查证后,生产者负责召回全部问题产品。否则,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责令召回。《条例》强调,“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后,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例如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等。

至于进口车,《条例》明确,进口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由进口商负责召回。

4经营者承担哪些责任?

4S店须上报疑似问题产品

在厂商、经销商、国家部门等汽车召回环节中,消费者经常跟4S店打交道。《条例》针对销售、租赁、维修汽车产品的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制定了三大职责:保存汽车产品相关信息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召回;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按照《条例》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均由生产者承担。

■ 专家分析

“需设第三方检测机构”

汽车行业分析师贾新光说,《条例》最大亮点就在于提高了处罚力度,加大了对企业的约束力。但“召回实际上相当于对厂商的妥协。按道理,有普遍性缺陷的批量产品,不应该流入市场。那么流入市场后,怎样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除了投诉权,法律还应该赋予消费者召回申请权、召回结果反馈权”。

他表示,《条例》实施后,如何执行是关键问题。按照《条例》设计的程序,消费者觉得车辆有缺陷,可向质检部门反映。至于车辆是不是存在缺陷,由质检部门查核。他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设立第三方召回检测机构,以便快速发现问题产品,将损失降到最小。此外,质检部门除了召回信息管理系统,还应有投诉处理系统、事故分析系统等配套系统,以全面掌控汽车质量。

■ 新闻背景

7年召回621万辆车

据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显示,自我国2004年开始实施汽车召回制度至去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去年系召回数量最高的一年,全年共实施召回82次,召回了超过180万辆车。

专家分析称,近年来我国汽车召回数量虽有上涨,但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如2009年,美国新车销售1043万辆,召回1784万辆;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中国新车销售1364万辆,仅召回136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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