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7日,工作人员在江苏南通一4S店为被召回的丰田RAV4进行检查。
此前最高处罚仅3万元
此前,我国汽车召回的管理规范,仅有一部部门规章——2004年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近年来,针对汽车召回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
条例大幅提高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对比《规定》,《条例》已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了召回程序、监管单位,并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
■ 解读
1哪些汽车该召回?
同批产品存共性缺陷
哪些车应该被召回?《条例》明确,“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意即同一批次、同一型号、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如果具有共性缺陷,这一缺陷不符合国标、行标,或者会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险,那么就应被召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