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工信部发文称,为加强汽车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减少汽车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增强我国汽车工业综合竞争力,拟对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进行管理。因此,工信部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13日。
这是对《2015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要求的具体落实。3月4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了《2015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其中第十八条明确指出要加强有毒有害污染控制,发布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的公告,印发汽车车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控制技术政策,着力推动汽车工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称,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总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1类)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管理。汽车生产企业作为污染控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开展生态设计,遵循易拆解性和可回收利用性的设计原则,采用合理的机构和功能设计,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绿色环保材料和易于拆解、利用的部件,应用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小、易于回收利用的绿色制造技术;积极构建绿色供应链,在全产业链落实有害物质及材料标识要求。同时,要求各级汽车零部件和材料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产品的材料和有害物质使用信息,以利于汽车生产企业对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跟踪与分析。
就具体内容来说,征求意见稿表明,新产品使用有害物质、可回收利用率计算方法应分别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道路车辆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等国家标准要求,并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在生产车延后24个月执行。同时,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新产品获得《公告》6个月内,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并向工信部报送《汽车有害物质信息表》。
此外,工信部将每年发布汽车行业绿色发展年度报告,公布汽车有害物质使用和可回收利用率等信息,对汽车生产企业制度建设、绿色供应量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管理要求的出台标志着国内汽车有害物质管理迎来了破冰之举。汽车生产企业对其供应链的管理要求、绿色标准将更加严格,汽车零部件企业和汽车材料供应商要在环保材料使用、绿色制造技术方面努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也将迎来标准规范的发展时机。







